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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有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5:45:41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关于反诉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即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实质要件

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牵连,也可以是事实上的牵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本诉中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支付货款,被告以货物达不到验收条件为由反诉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本诉为因,反诉为果,本诉发生继而引发反诉。例如,本诉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款,被告反诉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例如,原被告互殴,本诉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对方反诉也要求赔偿损失。

程序要件

提起反诉的时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的规定,提起反诉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反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即反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且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其他相关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如果选择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则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主体、实质和程序要件,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内进行。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