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什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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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0 04:14:19
执行异议的发起时间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即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总结: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程序终结前。
执行标的异议: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
管辖权异议: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建议在面临执行异议时,注意时效限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