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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有哪些法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10:41    

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执行程序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些法律规定为执行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这些规定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