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残废有哪些
十级伤残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颅脑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
一侧部分面瘫。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尿崩症(轻度)。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面容。
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0cm²。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²,或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²。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²。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复视或斜视。
一眼角膜斑翳或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0.5。
脊柱损伤
颈椎或腰椎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一侧膝盖的交叉韧带、半月板及侧副韧带在经过手术治疗之后,依然对行动能力造成了显著影响。
四肢损伤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一足拇趾缺失或功能丧失50%以上。
其他损伤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全身瘢痕面积50cm²,但≥1%。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