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营商环境,从依法行政开始
近日,几起与地方营商环境相关的新闻引发关注。
2025年3月29日,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关于“街道关停鱼塘造成养殖户损失未妥善赔偿”一事,街道正按照法院判决与当事人万朝林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此案源于街道办非法强拆关停鱼塘给养殖户造成损失。而这个养鱼场是当年当地领导亲自招商请来的。2007年,万朝林开始在此合伙养鱼,2015年成立水产养殖场并投入大量资金,然而在2021年接到“关停整治”通知。
2021年8月13日,大路街道办对这家鱼塘进行了强拆,“强行掘开鱼塘堤坝放水”,造成养殖的鱼类流失37万余斤,当时前来捞鱼的人有数百人。2022年万朝林夫妻将大路街道办告上法庭,法院判赔380万元左右。但街道办“一直说没钱支付”。法院已经判决彼时“关停整治”的强拆并不合法,而赔偿却要在三年之后才达成一致意见。
此案显示,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仍是某些地方政府未能严格贯彻的原则。如果确实“鱼池水质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需要限产停产整治,甚至责令停业关闭,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限的行政机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权责令污染单位限产、停产整治的是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业、关闭的,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而大路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层级与职能显然不符。行政部门行事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院也正是因此判决街道办程序违法。
即使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就这个养鱼场而言,哪怕通过合法程序关停,也应该事先将其中的鱼捞出变卖,而不是“强行掘开堤坝放水”并放任周围村民哄抢。事实上,大路街道办也曾委托他人捞了一部分鱼,卖了3万多块钱,存放在账上,等鱼塘主人领取。然而这只捞了一小部分鱼,剩下的绝大多数都在强拆中被哄抢或者流失。更讽刺的是,之前街道办承认存在账上的3万多元卖鱼款,后来也不翼而飞了。
这起事件还显示,民营企业在遇到这类有违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停整治”时,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法院判决下来之后依然延宕多年,实质上造成了“多年以来求告无门”的结果,公民、企业家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与信赖保护的期待被严重破坏。
近期的另一起相应事件也显示了类似问题,时间线则拖得更长:1989年,温州人徐国梁自主创业创办东升试剂厂,并在温州鹿城区仰义乡盖了厂房,直至2016年上半年“被划入征收改造范围”。案卷材料显示,在未与企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仰义街道办组织人员于2016年8月9日对两栋厂房进行了强拆,当年9月13日与14日,街道办联合区行政执法局进行了二次强拆,徐国梁的厂房成了一堆废墟,机器设备与化学试剂都毁于一旦。
2018年4月,温州中院判决仰义街道办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拆均属违法。2023年丽水中院判决两单位向徐国梁赔偿506万余元。徐国梁认为“最终获赔金额和实际损失相差太大”,提出了500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在这起案件里,政府部门的滥权就更为明显,未能做到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即便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化工厂征收改造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安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如厂房、设备、试剂,并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野蛮强拆显然是非法的。
造成类似事件的根源恐怕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带来“新官不理旧官账”“朝令夕改”的恶果。两家企业在当地均已经营多年,当事人也投入巨资兴建基础设施,并非出于“骗补贴”“炒短线”的投机行为。即便地方政府真的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改造或是关停整治,也应当严格依照行政法的正当程序进行,单方面野蛮强拆,违背了做好公共服务的初衷。
信心与预期与黄金更重要。民营企业家选择投资置业,当然是希望可以投资赚钱。“营商环境变差,企业会跑”。在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的当下,地方政府唯有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做好公共服务,方能创造宽松、开放、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与营商环境,在地域竞争里占得先机。这两起案件再次显示,营造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长期主义,保持政策连续稳定至关重要。
王兢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