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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市场监管总局重拳出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14:04:00    

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办案所需的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发布了《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等文件。

《通知》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其中,《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中指出: 比沙可啶通过对肠道壁产生刺激作用, 起到促进排便、缓解便秘的效果,但同时也伴随有功能性肠病,电解质异常和药物依赖,并可引起明显的腹部绞痛和过度腹泻等副作用;其脱乙酰代谢物和环丙甲酰替代物等为代表的系列衍生物含有与比沙可啶一致的核心药效团,具有同等属性和有毒有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而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非法添加。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亚亚 朱佳)